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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的通告 |
發表時間:2018-8-24 點擊:842 |
為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水平,省工商局制定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的通知》,并于2018年8月20日起啟用廣東省企業名稱改革相關系統,F就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 住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的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調整為省、市、縣(區)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均可實施。 冠省名企業名稱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申請人通過廣東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自主申報冠省名企業名稱,無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企業名稱申報成功后,申請人以該企業名稱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冠省名企業名稱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二、冠省名企業名稱的適用范圍 企業名稱屬于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以“廣東”“廣東省”作為行政區劃或者名稱中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省級行政區劃與地級以上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 三、放寬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已設立企業或者新設立企業,可以申請冠省名。 (二)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5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冠省名。 (三)企業名稱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或者名稱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以申請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 四、簡化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登記流程 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后,廣東省實現冠省名企業登記機關和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為同一機關,冠省名企業名稱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外,無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減少企業名稱登記環節;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實現就地申請,就地核準登記,優化登記流程,大幅度降低申請人的時間成本。 |